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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在载货汽车不得载客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载人上道行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曾某经电话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曾某系坦白,无前科劣迹,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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