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称被告人系自首,并无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机关考察,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称被告人王某甲系自首,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乙无视道路交通法规,严重超载驾车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在法庭审理中认罪态度好,故酌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驾驶超载车辆,通过灯控路口时,遇停止信号强行通过,致他人重伤,负全部责任,可从重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受伤后出租车停运后的损失,因其经济损失在公安机关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已予以赔偿,且其提交的证据是由其挂靠的公司出具的,该证明无相关内容相佐证,并不能证明其收入状况及遭受的经济损失,故对该证据不予认定。对其诉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为了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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