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两车均有部分部件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杨某甲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决定对被告人马某某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二人死亡、三车均有部分部件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决定对被告人马某某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维护道路交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嘉某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嘉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孙嘉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嘉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嘉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认为被告人孙嘉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决定对被告人孙嘉某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孙嘉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孙嘉某犯罪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依法对被告人孙嘉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为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利不受侵犯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超速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一人死亡、两车均有部分部件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被告人夏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人夏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夏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根据被告人夏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认为被告人夏某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决定对被告人夏某某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夏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夏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夏某某具有���首情节,系初次犯罪,且已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不注意行车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杨某乙近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41万元,并取得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杨某甲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杨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其可适用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不注意行车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甲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其可适用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从宽处罚。结合被告人段某某的犯罪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被告人段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无牌证号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法定从轻、减轻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同时,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利不受侵犯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程某甲酒后驾驶三轮汽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该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一)项、第一百九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程某甲酒后驾驶三轮汽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该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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