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来拆解一下这个案例的核心问题。法院的判决主要围绕《劳动合同法》第35条第1款展开。这条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调整劳动合同内容,比如工作岗位或地点,必须协商一致。而且,工作地点是劳动者在找工作时会重点考虑的因素,不能随便改,否则可能对劳动者的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在本案中,药房公司把文某的工作地点从原岗位调到重庆市南岸区,事先没有和她协商。这显然不妥,因为调到南岸区可能会让文某的通勤、生活安排变得很麻烦。所以,法院认为,文某有权拒绝这次调岗。 但是!故事到这里还没完。文某拒绝调岗后,既没去新岗位,也没回原来的收银员岗位上班,甚至在收到公司两次书面通知后,依然不报到。这种“消极不上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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