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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有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有在道路上驾驶部分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机动车,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安全驾驶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且遇行人横过道路,未按规定避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刘某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纳。刘某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刘某有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且家属能够积极代为赔偿张某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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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玉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虎玉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逾期未检验、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超速行驶,对路口车辆动态观察不够,在进入路口前,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因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虎玉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予以采纳。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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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为此,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及理由,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16年9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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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夜间在道路上行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且观察路面行人情况不够,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先以电信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判处,合法适当,予以采纳。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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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于某某系自首,并积极赔偿死者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5)第三十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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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车辆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咎某有自首情节,除保险公司赔偿外,其与被害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得到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方面,该车辆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且发生事故均在保险期间内,每年度车辆检验合格,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11万元,对梁某丙死亡按91%比例应赔偿10.01万元;对王某残疾按9%比例赔偿9900元。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1万元,对梁某丙抢救医疗费按实际支出25%比例赔偿2500元;对王某医疗费按实际支出75%比例赔偿75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是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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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碌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鉴于被告人肇事后积极救治伤者、民事赔偿已调解兑现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当庭认罪,酌情可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本案为过失犯罪、被告人系初犯,且有悔罪表现,经委托评估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同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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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与魏某某、温某某等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小型普通货车,超速行驶,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事故发后,被告人王某拨打急救及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项目及金额为: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20年,死亡赔偿金为35670元∕年×20年=713400元。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641元,计算6个月,丧葬费为5641元∕月×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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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无视国法,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忽视安全,夜间上路行驶,未避让正在横过道路的行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某犯罪之后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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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已过审验期且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逆向行驶、违法掉头,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2人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家属和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牛立就一审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义务,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并经社区调查评估,依法可对上诉人适用缓刑。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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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在其亲友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澧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杨某某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杨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非监禁刑。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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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制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吴某委托他人拨打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待,可视为自动投案。被告人吴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赔偿了被害人及亲属的损失,获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被告人吴某的行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所在社区亦同意对其予以社区矫正,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吴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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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交通肇事后主动报案,积极抢救伤者,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被告人袁某愿意赔偿被害人李树琪的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8万元,与被害人亲属就经济损失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其谅解;被告人袁某当庭表示认罪,上述情节均可依法从轻处罚。经本院开展社会调查,被告人袁某居住地的社区矫正部门出具了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接收被告人袁某进行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为可适用非监禁刑,根据被告人袁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本院对被告人袁某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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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兰某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依法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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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陉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夜间驾驶制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且超过行驶证核载质量的机动车上路,通过路口观察不够,未让行人先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井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牛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该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系初犯,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量刑时予以考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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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造成了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及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能够积极抢救伤员,且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备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的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代为履行完毕,使被告人吴某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被告人吴某另具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吴某所具备的上述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单位对被告人吴某的审前社会调查意见,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可在对被告人吴某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同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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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尚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尚某保护现场,后经公安机关口头通知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尚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安全装置不全的机动车,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尚某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1万元的损失,获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尚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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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正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江陵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张某甲应予处罚。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能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王德轩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甲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可适用非监禁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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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制动、灯光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江陵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阚某某应予处罚。事故发生后,阚某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后被公安民警带回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能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阚某某积极施救,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阚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阚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可适用非监禁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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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造成被害人武某死亡,且被告人周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采纳。被告人周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属于过失犯罪,悔罪态度较好,经庭前调查,被告人周某平时表现较好,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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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乙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考虑对被告人曹某某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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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未注册登记且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前照灯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必要安全距离,临危措施不当,造成二人死亡、一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驾驶无牌证且机件不合格的装载机,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在事故现场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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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制动等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且未经年度检验的机动车在临时停车后,由慢车道往快车道变更车道行驶时,影响同向在快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通行,造成死亡二人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邓某主动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赔偿了被害人郭某家属经济损失16050元,赔偿被害人汪某乙家属经济损失408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汪某乙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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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乙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彭某乙在事故现场向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结合宜都市社区矫正机构的审前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彭某乙适用非监禁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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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再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持有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为D,不能驾驶三轮汽车,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不具备驾驶机动三轮汽车资质而驾驶,驾驶车辆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吴某案发后原地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在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吴某对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赔偿了165000元,确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吴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审前社会调查情况,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因原判合议庭组成人员中的人民陪审员因任期届满未续聘,属于程序瑕疵,现依法予以纠正。但原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应当予以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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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摩托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请乘车人艾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到事故现场,随后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视为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少处罚。被告人李某将被害人朱某撞伤后,被公安机关带去询问时,请乘车人艾某将被害人朱某送医院抢救,被害人朱某在医院抢救期间,被告人李某支付了被害人朱某20000元损失,被害人朱某死亡后,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朱某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了补偿协议,再一次性补偿了被害人朱某近亲属损失7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朱某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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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积极施救,并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张建强 审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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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代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代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代某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方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代某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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