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并具有严重超载情形,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的辩护意见,因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有主动投案的事实,不符合法律关于自首的规定,故本院对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涉案事实,对此可认定为“坦白”,并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能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对辩护人其他之有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在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夜间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付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付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亲属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付某甲无证驾驶,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付某甲有酒后驾驶的量刑意见,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20mg/ml,小于80mg/ml,属于酒后驾驶,且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证实付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16mg/ml,虽有证人付某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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