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木布惹违反《中华人民共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阿木布惹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阿木布惹案发后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此外,被告人阿木布惹在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本院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结合被告人阿木布惹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结合林西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刘某1和辩护人史明瑞提出的刘某1案发后拨打122电话,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构成自首,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上诉人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1案发后拨打122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案发经过,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二审中,上诉人亲属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赔偿,被害人亲属对上诉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池某肇事逃离后,又主动返回事故现场,被抓获时无抗拒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池某足额赔偿并支付了给被害人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同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池某自愿认罪,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且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被告人池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关某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实施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关某某系初犯,犯罪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当地基层组织也同意对被告人实施社区矫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危害社会,故依法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驾驶机动车辆,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系初犯,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同时被告人所居住地社区矫正领导工作小组出具对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实行社区矫正的意见,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季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季某某系初犯,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同时被告人所居住地社区矫正领导工作小组出具对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实行社区矫正的意见,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汤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同时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汤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汤某某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在庭审中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李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一)项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且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事故发生后杨某某主动报案,留在案发现场等候,并积极营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杨某某系初犯、偶犯,且其在案发后积极赔偿死者家属及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谅解,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在庭审中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根据王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三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犯罪后对受害人的家属积极予以经济赔偿,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自首、赔偿和被害人谅解等情节,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犯罪后对受害人家属积极予以经济赔偿,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自首、赔偿以及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适用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7年第1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并且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故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对其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邹某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当地基层组织也同意对被告人实施社区矫正,故依法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且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冯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某某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参照左云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组对被告人冯某某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冯某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判处缓刑对所住社区无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二、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其有悔罪表现,经邓州市社区娇正管理机构调查评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刘某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犯,且能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刘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宪周违反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杨宪周犯罪后能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方要求对杨宪周从轻处罚,对杨宪周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为惩罚犯罪,保障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宪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唐某某的亲属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被害方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唐某某从轻处罚。唐某某能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唐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减轻处罚。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民事部分已赔偿,并征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解决,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陶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陶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赵某甲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赵某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在本院审理期间,亦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曲某某肇事后主动报警并在医院等候公安机关处理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曲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严重超载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赵某某刑事责任的起诉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采纳。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赵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赵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处置措施不当,引发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报警,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蕲春县社区矫正机构经调查建议对被告人高某甲适用非监禁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章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辩护人提出关于被告人冯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已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冯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没有再犯罪危险等情况,可对其适用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闫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重伤并逃逸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犯罪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在量刑时予以从轻考虑。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和情节,判处被告人闫XX缓刑,对闫XX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闫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违反变更车道时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机动车的正常行驶及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主动打110报警,在交警口头传唤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了死者近亲属的经济损失,死者近亲属对被告人李某某予以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的机动车,未确保安全,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被告人胡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主动到交警队,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了死者近亲属的经济损失,死者近亲属对被告人胡某某予以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胡某某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真诚悔罪并与死者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死者近亲属对被告人王某某予以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被告人李某自首,经查,李某在交通肇事后虽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故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该指控本院不予支持。但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宣告缓刑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叶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叶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证驾驶无号牌车辆且违反超车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被告人苏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苏某某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了死者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死者近亲属的谅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减轻处罚。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被害方予以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驾驶机动车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卜某乙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被害方予以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之规定,驾驶机动车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袁新瑞关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代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及其单位和保险公司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七十二条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肇事后被告人杨某甲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尹某某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被告人尹某某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交通肇事后留在现场施救,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忽视道路交通安全,夜间驾驶车辆在城区未降低行驶速度,且对行人动态疏于观察,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避让,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大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甲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甲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坦白,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为了维护交通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代志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代志雄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代志雄报警并积极救治伤者,且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代志雄归案后,其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按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代志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并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的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被告人王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了死者近亲属的经济损失,死者近亲属对被告人王某予以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在左转弯的过程中,未安全、文明驾驶及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被告人张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了死者近亲属的经济损失,死者近亲属对被告人张某予以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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