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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遵守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原则,未遵守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造成了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及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具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熊某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的谅解,又使被告人熊某具备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结合社区矫正单位对被告人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结论,对被告人熊某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在对被告人熊某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同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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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夜间行驶时车速过快,遇情况措施不力,导致车辆失控侧翻,造成了致被害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及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归案后能够坦白认罪,具备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案发后,被告人亲属能够代为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使被告人另具备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被害人姚某明知被告人胡某驾驶的系拖运货物的机动车,不能载人,而仍乘坐该车,可以适当减轻被告人胡某的刑事责任。综合考虑被告人胡某具备的上述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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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严重超载行驶,造成致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及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祁某能够及时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警,且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具备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祁某在人民法院就民事赔偿部分作出判决后,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与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就民事判决的执行内容已达成和解协议,可以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执行保障。综合考虑被告人祁某所具备的上述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单位对被告人祁某的审前社会调查意见,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可在对被告人祁某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同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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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当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高闯关于被告人卢某系过失犯罪,是初犯,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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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全部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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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第三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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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与他人相撞,致他人一死一伤,后弃车逃逸,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已调解,也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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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辆在小区内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并未主动报警,其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辩护人辩称自首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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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某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与他人相撞,并致他人死亡,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民事部分双方已和解,被告人也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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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民事部分双方已调解,被告人也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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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对其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已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谅解。综合上述情节,可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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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案发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杨某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杨某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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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后逃逸,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邱某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武某甲逃逸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武某甲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武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没有再犯罪危险等情况,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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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甲犯交通肇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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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酒后驾车致一人死亡,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经社会调查,结合其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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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系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左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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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赵某系自首,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没有前科,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适用缓刑。经社会调查,结合其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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