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在王烨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被告石某3向邱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邱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邱劳人仲案(2014)00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王烨自2014年3月上班之日起至死亡之前与原告天娇纺织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天娇纺织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确认其与王烨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作出(2016)冀0430民初6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天娇纺织公司的起诉。原告天娇纺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4民终56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邱劳人仲案(2014)00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邱劳人仲案(2014)00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石某3向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王烨的工伤认定申请,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邯人社伤险认决字(2015)129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烨交通事故死亡属于工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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