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郭保安系邯郸市住宅公司下岗职工,2013年11月28日应聘到河北迈科建筑有限公司从事水电工程的相关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郭保安于2014年10月离职,2013年11月28日至2014年10月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郭保安离职后于2015年3月20日书写了以“今收到河北迈科建筑有限公司工资款共计67600元,我在迈科公司工资已全部结清,与迈科公司无任何关系和经济纠纷”为主要内容的“收条”,��“收条”虽然系单方所写,但相对方并无异议,具有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意思表示,其内容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郭保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到其所写“收条”的法律后果,故“收条”应为合法有效。郭保安虽然主张“收条”是在胁迫欺骗下所写,但并无证据予以证明。根据郭保安所写“收条”,不仅显示收到工资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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