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9
尘埃
本院认为,上诉人关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原审根据其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关某某所持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关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原审根据其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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