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生某某在原告处透支款项,双方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被告透支现金后,未按期偿还本金,逾期后构成违约,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生某某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生某某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某某支行借款本金5988.45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生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济昌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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