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与罗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在2016年9月22日驾驶其单位的车辆将被告罗某某撞伤,后保险公司对被告罗某某的全部损失进行了赔偿。被告罗某某的损失已经得到保险公司的实际赔付,应当将原告为其垫付的费用返还。被告辩称原告给其垫付医疗费用的情况属于赠与,原告否认。经本院庭审查明的事实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辩解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为其垫付的5737.35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罗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