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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与中国人保寿险张某某中心支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0年7月原告应聘至被告单位工作,2014年6月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桥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61号、张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张民二终字第77号二级生效民事判决书均认定:1、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10年7月至2014年6月,2、2013年1月至8月人寿保险通过众兴公司为原告支付了工资。故原告诉请被告单位继续为其补缴2013年1月至8月、2014年7月至11月的工资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诉请被告补缴2013年1月至8月、2014年7月至11月社会保险的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三)》第一条之规定,非属法院受案范围,原告应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解决。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与案件事实不符,本院不予认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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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某与张某某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因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引起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在2015年7月已构成连续三天旷工的事实,严重违反公司相关制度。公司按照相关制度及流程向被上诉人发放了旷工通知书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了被上诉人。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不应支付经济赔偿金。而上诉人在向被上诉人发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上写明:经公司研究并征求工会意见后决定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却没有向原审法院提交任何经过工会处理的事实、程序的依据。原审法院就此到上诉人公司专门进行了调查,主管工会人员称对辞退上诉人事宜不知晓亦无相应材料。原审法院据此认定,上诉人公司单方解除与被上诉人劳动关系,并未事先通知工会,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旷工三日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上诉人称其已经补正有关程序,原审判决支付被上诉人赔偿金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的规定,在起诉前,用人单位已补正有关程序的不再支付赔偿金。而上诉人是在原审庭审结束后才补充提交了通知工会函及工会的意见。且在本院规定的时限内,上诉人亦未提交经被考勤人签名确认的考勤表以证实被上诉人旷工三日的事实。故原审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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