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清晨等与巩惠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据此,一审法院于2020年11月判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巩惠芳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1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前述共计122000元;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巩惠芳医疗费50000元;三、管清晨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巩惠芳医疗费15275.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70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22900元、辅助器具费459.8元、误工费24263.4元、残疾赔偿金4769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5755.6元、鉴定费4350元、交通费500元,前述共计152902.46元;四、驳回巩惠芳其他诉讼请求 ...
阅读更多...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王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阳光北分公司上诉对于一审法院确定的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出院后护理费,营养费均提出异议。经查,对于上述各项费用,一审法院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证据及相关鉴定意见进行的认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的上述认定均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并无不当。阳光北分公司关于上述各项费用的上诉意见缺乏充分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阳光北分公司上诉所提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的意见,经查,根据张学军提供的有关证据及结合庭审情况,可以认定张学军的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北京,故应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一审法院所作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阳光北分公司该项上诉意见缺乏充分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阳光北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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