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清晨等与巩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据此,一审法院于2020年11月判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巩某某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1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前述共计122000元;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巩某某医疗费50000元;三、管清晨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巩某某医疗费15275.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70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22900元、辅助器具费459.8元、误工费24263.4元、残疾赔偿金4769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5755.6元、鉴定费4350元、交通费500元,前述共计152902.46元;四、驳回巩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由委托人向居间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佩某公司与扎拉斯公司签订《外包服务合作协议》约定由佩某公司提供具有配送劳务能力的人员且佩某公司应与其提供的上述配送人员建立合法的用工关系。此后,佩某公司为履行与扎拉斯公司签订《外包服务合作协议》而与于建军签订了《网约工协议》和《服务合作协议》,约定于建军担任配送服务人员,佩某公司向于建军支付服务费。由上述各协议的约定内容可以认定,佩某公司与扎拉斯公司或与于建军之间均不构成居间合同关系,佩某公司以其公司系提供居间服务者为由提出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佩某公司与于建军签订《网约工协议》和《服务合作协议》后,于建军按照上述协议约定提供配送劳务,佩某公司亦根据于建军提供配送劳务的具体情况向于建军支付了服务费用,由此可以认定佩某公司与于建军已经形成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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