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森工小额贷款公司与运河公司之间对于涉案商品房系名为买卖关系,实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对于涉案商品房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其要求中止审理本院不予支持。通过被告森工小额贷款公司与运河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以及森工小额贷款公司提交的起诉状副本等证据材料可以证实,森工小额贷款公司与运河公司之间系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而非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森工小额贷款公司为保证债权的实现,在运和公司借款的同时,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运和公司出具购房款收据,办理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非为了实现房屋买卖,真实的意思是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简言之,森工小额贷款公司与运和公司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预告登记保是作为借贷担保的一种方式。森工小额贷款公司与运河公司之间的不存在真实的商品房买卖关系。森工小额贷款公司对于预告登记在其名下的商品房不具有优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效力,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原告请求继续对第三人运和公司开发的位于东宁镇的运和佳园二区3号楼16号商业用房执行,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森工小额贷款公司与运河公司之间对于涉案商品房系名为买卖关系,实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对于涉案商品房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其要求中止审理本院不予支持。通过被告森工小额贷款公司与运河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以及森工小额贷款公司提交的起诉状副本等证据材料可以证实,森工小额贷款公司与运河公司之间系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而非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森工小额贷款公司为保证债权的实现,在运和公司借款的同时,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运和公司出具购房款收据,办理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非为了实现房屋买卖,真实的意思是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简言之,森工小额贷款公司与运和公司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预告登记保是作为借贷担保的一种方式。森工小额贷款公司与运河公司之间的不存在真实的商品房买卖关系。森工小额贷款公司对于预告登记在其名下的商品房不具有优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效力,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原告请求继续对第三人运和公司开发的位于东宁镇的运和佳园二区3号楼16号商业用房执行,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森工小额贷款公司与运河公司之间对于涉案商品房系名为买卖关系,实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对于涉案商品房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其要求中止审理本院不予支持。通过被告森工小额贷款公司与运河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以及森工小额贷款公司提交的起诉状副本等证据材料可以证实,森工小额贷款公司与运河公司之间系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而非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森工小额贷款公司为保证债权的实现,在运和公司借款的同时,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运和公司出具购房款收据,办理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非为了实现房屋买卖,真实的意思是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简言之,森工小额贷款公司与运和公司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预告登记保是作为借贷担保的一种方式。森工小额贷款公司与运河公司之间的不存在真实的商品房买卖关系。森工小额贷款公司对于预告登记在其名下的商品房不具有优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效力,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原告请求继续对第三人运和公司开发的位于东宁镇的运和佳园二区3号楼16号商业用房执行,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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