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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淑玉与德州亚某集团有限公司、张某某、张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被告亚某公司、张某某没有异议,且该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受伤后在牡丹江林业中心医院住院20天,并置换股骨头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用血互助金票据复印件6张、医疗费票据复印件1张,证明原告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用60132.93元、血费3800元。被告亚某公司对用血互助金凭证形式要件有异议,认为不是正式的发票,对其他的票据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没有异议。被告张某某与亚某公司的质证意见一致。本院认为,虽原告举示的用血互助金凭证非往来结算票据,但因该票据系第三方开具,原告已实际支付,且属于必要、合理支出,本院予以确认。其他票据被告亚某公司及张某某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证据3.中标通知书、牡丹江心血管病医院与亚某公司签订的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牡丹江心血管病医院的空调工程由被告亚某公司施工,被告亚某公司不能将该工程进行转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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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淑玉与德州亚某集团有限公司、张某某、张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被告亚某公司、张某某没有异议,且该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受伤后在牡丹江林业中心医院住院20天,并置换股骨头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用血互助金票据复印件6张、医疗费票据复印件1张,证明原告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用60132.93元、血费3800元。被告亚某公司对用血互助金凭证形式要件有异议,认为不是正式的发票,对其他的票据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没有异议。被告张某某与亚某公司的质证意见一致。本院认为,虽原告举示的用血互助金凭证非往来结算票据,但因该票据系第三方开具,原告已实际支付,且属于必要、合理支出,本院予以确认。其他票据被告亚某公司及张某某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证据3.中标通知书、牡丹江心血管病医院与亚某公司签订的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牡丹江心血管病医院的空调工程由被告亚某公司施工,被告亚某公司不能将该工程进行转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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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王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第三人师英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由于各方当事人对该组证据形式要件无异议,故对形式要件予以采信。原告出院后花费的医疗费,根据原告的伤情以及医嘱、鉴定需要,均是必要的花费,故本院对原告出院后的11张票据予以采信,能够证实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花费医疗费及病例复印费共计181178.85元,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相一致。2.原告证据三、牡丹江市回民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牡回民[2019]临司鉴字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司法鉴定票据2份。证明原告马某某因此次事故造成左髋关节十级伤残、右膝十级伤残、左膝九级伤残,伤后需1人护理180日、误工损失日为伤后270日、伤后给予营养180日、其二次手术费约需人民币15000.00元或以实际合理发生为准、二次手术需1人护理15日、二次手术误工损失日为15日、其康复费用约需人民币4500.00元或以实际合理发生为准,鉴定费用总计5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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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与高某某、牡丹江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1.关于原告高某某主张医疗费11905.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本案中,高某某提供的黑龙江省医疗住院费票据、黑龙江省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及用血互助金凭证票据能够证实高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共花费医疗费99147.24元,被告公交公司已支付87357.24元,剩余部分1179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高某某提供的03920337号黑龙江省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所证明的药费90.50元及黑龙江省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所证明的中成药25元,因高某某未能向法庭提供医嘱或其他证据证实其确有必要外购药物,故本院对高某某主张的115.50元医疗费不予支持;2.关于原告高某某主张残疾辅助器具费199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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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与高某某、牡丹江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1.关于原告高某某主张医疗费11905.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本案中,高某某提供的黑龙江省医疗住院费票据、黑龙江省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及用血互助金凭证票据能够证实高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共花费医疗费99147.24元,被告公交公司已支付87357.24元,剩余部分1179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高某某提供的03920337号黑龙江省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所证明的药费90.50元及黑龙江省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所证明的中成药25元,因高某某未能向法庭提供医嘱或其他证据证实其确有必要外购药物,故本院对高某某主张的115.50元医疗费不予支持;2.关于原告高某某主张残疾辅助器具费199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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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与高某某、牡丹江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1.关于原告高某某主张医疗费11905.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本案中,高某某提供的黑龙江省医疗住院费票据、黑龙江省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及用血互助金凭证票据能够证实高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共花费医疗费99147.24元,被告公交公司已支付87357.24元,剩余部分1179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高某某提供的03920337号黑龙江省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所证明的药费90.50元及黑龙江省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所证明的中成药25元,因高某某未能向法庭提供医嘱或其他证据证实其确有必要外购药物,故本院对高某某主张的115.50元医疗费不予支持;2.关于原告高某某主张残疾辅助器具费199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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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1.关于原告高某某主张医疗费11905.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本案中,高某某提供的黑龙江省医疗住院费票据、黑龙江省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及用血互助金凭证票据能够证实高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共花费医疗费99147.24元,被告公交公司已支付87357.24元,剩余部分1179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高某某提供的03920337号黑龙江省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所证明的药费90.50元及黑龙江省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所证明的中成药25元,因高某某未能向法庭提供医嘱或其他证据证实其确有必要外购药物,故本院对高某某主张的115.50元医疗费不予支持;2.关于原告高某某主张残疾辅助器具费199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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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1.关于原告高某某主张医疗费11905.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本案中,高某某提供的黑龙江省医疗住院费票据、黑龙江省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及用血互助金凭证票据能够证实高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共花费医疗费99147.24元,被告公交公司已支付87357.24元,剩余部分1179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高某某提供的03920337号黑龙江省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所证明的药费90.50元及黑龙江省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所证明的中成药25元,因高某某未能向法庭提供医嘱或其他证据证实其确有必要外购药物,故本院对高某某主张的115.50元医疗费不予支持;2.关于原告高某某主张残疾辅助器具费199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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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1.关于原告高某某主张医疗费11905.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本案中,高某某提供的黑龙江省医疗住院费票据、黑龙江省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及用血互助金凭证票据能够证实高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共花费医疗费99147.24元,被告公交公司已支付87357.24元,剩余部分1179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高某某提供的03920337号黑龙江省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所证明的药费90.50元及黑龙江省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所证明的中成药25元,因高某某未能向法庭提供医嘱或其他证据证实其确有必要外购药物,故本院对高某某主张的115.50元医疗费不予支持;2.关于原告高某某主张残疾辅助器具费199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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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1.关于原告高某某主张医疗费11905.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本案中,高某某提供的黑龙江省医疗住院费票据、黑龙江省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及用血互助金凭证票据能够证实高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共花费医疗费99147.24元,被告公交公司已支付87357.24元,剩余部分1179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高某某提供的03920337号黑龙江省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所证明的药费90.50元及黑龙江省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所证明的中成药25元,因高某某未能向法庭提供医嘱或其他证据证实其确有必要外购药物,故本院对高某某主张的115.50元医疗费不予支持;2.关于原告高某某主张残疾辅助器具费199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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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1.关于原告高某某主张医疗费11905.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本案中,高某某提供的黑龙江省医疗住院费票据、黑龙江省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及用血互助金凭证票据能够证实高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共花费医疗费99147.24元,被告公交公司已支付87357.24元,剩余部分1179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高某某提供的03920337号黑龙江省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所证明的药费90.50元及黑龙江省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所证明的中成药25元,因高某某未能向法庭提供医嘱或其他证据证实其确有必要外购药物,故本院对高某某主张的115.50元医疗费不予支持;2.关于原告高某某主张残疾辅助器具费199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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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1.关于原告高某某主张医疗费11905.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本案中,高某某提供的黑龙江省医疗住院费票据、黑龙江省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及用血互助金凭证票据能够证实高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共花费医疗费99147.24元,被告公交公司已支付87357.24元,剩余部分1179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高某某提供的03920337号黑龙江省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所证明的药费90.50元及黑龙江省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所证明的中成药25元,因高某某未能向法庭提供医嘱或其他证据证实其确有必要外购药物,故本院对高某某主张的115.50元医疗费不予支持;2.关于原告高某某主张残疾辅助器具费199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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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1.关于原告高某某主张医疗费11905.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本案中,高某某提供的黑龙江省医疗住院费票据、黑龙江省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及用血互助金凭证票据能够证实高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共花费医疗费99147.24元,被告公交公司已支付87357.24元,剩余部分1179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高某某提供的03920337号黑龙江省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所证明的药费90.50元及黑龙江省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所证明的中成药25元,因高某某未能向法庭提供医嘱或其他证据证实其确有必要外购药物,故本院对高某某主张的115.50元医疗费不予支持;2.关于原告高某某主张残疾辅助器具费199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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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1.关于原告高某某主张医疗费11905.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本案中,高某某提供的黑龙江省医疗住院费票据、黑龙江省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及用血互助金凭证票据能够证实高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共花费医疗费99147.24元,被告公交公司已支付87357.24元,剩余部分1179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高某某提供的03920337号黑龙江省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所证明的药费90.50元及黑龙江省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所证明的中成药25元,因高某某未能向法庭提供医嘱或其他证据证实其确有必要外购药物,故本院对高某某主张的115.50元医疗费不予支持;2.关于原告高某某主张残疾辅助器具费199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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