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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牡丹江市大东建筑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牡丹江市大东建筑总公司第九分公司将山水美地部分水暖工程的劳务分包给耿涛,即耿涛与被上诉人牡丹江市大东建筑总公司第九分公司形成承揽关系。耿涛雇佣工人的行为,不受被上诉人牡丹江市大东建筑总公司第九分公司管理和支配。耿涛雇佣了张恒江进行水暖工程力工工作,虽然张恒江吃住、工作地点在工地,但是受耿涛管理,是由耿涛提供的工作、生活条件,由耿涛支付报酬,耿涛与张恒江之间形成了劳务雇佣关系。故一审判决认定张恒江与被上诉人牡丹江市大东建筑总公司不具有劳动关系,是依据法律及司法解释在对本案涉及人员之间法律关系的分析之后认定的,是正确的。上诉人主张适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相关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不是确立民事法律关系如劳动关系的依据。另,经审查原审程序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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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腾达印务行与付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与长期被外单位借用人员、带薪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本案中,被告付某某于1980年8月到腾达印务行工作,1997年6月付某某被借调到牡丹江市东安区东长安街居民委员会工作,为牡丹江市东安区长安办事处绿苑社区长期借用人员,原告腾达印务行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1998年6月19日牡丹江市东安区东长安街居民委员会、腾达印务行、牡丹江市东安区长安街道办事处签订街道房屋产权归属协议时约定腾达印务行负责付某某基本工资和养老保险。2001年7月12日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政府长安街道办事处与李培庆签订《协议书》第五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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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电力电容器有限责任公司与曲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原、被告双方经协商于2013年5月9日解除劳动合同,该合同中约定,被告给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3360元,故被告对此具有给付义务。本院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给付取暖费5254元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证实此项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为其出具的取暖费票据,该票据中加盖被告单位公章及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能够证明自2001年12月12日至2007年12月10日期间,被告欠付原告取暖费共计5244元的事实,故本院对此数额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保护。被告抗辩称原告主张权利已过诉讼时效,对此,本院认为,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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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电力电容器有限责任公司与曲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原、被告双方经协商于2013年5月9日解除劳动合同,该合同中约定,被告给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3360元,故被告对此具有给付义务。本院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给付取暖费5254元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证实此项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为其出具的取暖费票据,该票据中加盖被告单位公章及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能够证明自2001年12月12日至2007年12月10日期间,被告欠付原告取暖费共计5244元的事实,故本院对此数额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保护。被告抗辩称原告主张权利已过诉讼时效,对此,本院认为,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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