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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荆工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新春、韩某、黄某某、许某某、王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荆工水泥提交的竞争上岗的公告以及许某某、王继艳在仲裁庭的陈述,均能证明在荆工水泥采取两种方式安置落聘人员的情况下,黄某某、许某某、王继艳均放弃到公司进行上岗登记,选择了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由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只是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存在争议,故本院认定双方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因荆工水泥与黄某某、许某某、王继艳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本案中,荆工水泥开展竞聘上岗,一批员工落选,其中包括黄某某、许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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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荆工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新春、韩某、黄某某、许某某、王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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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荆工水泥提交的竞争上岗的公告以及许某某、王继艳在仲裁庭的陈述,均能证明在荆工水泥采取两种方式安置落聘人员的情况下,黄某某、许某某、王继艳均放弃到公司进行上岗登记,选择了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由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只是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存在争议,故本院认定双方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因荆工水泥与黄某某、许某某、王继艳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本案中,荆工水泥开展竞聘上岗,一批员工落选,其中包括黄某某、许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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