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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两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于某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方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方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发表的“于某具有自首情节,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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