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4年9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4年9月23日止。 审判长:王雪冰审判员:宋文海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1违反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未年检审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了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任某1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任某1认罪、悔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关于误工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供证据,本院按三人五日并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精神抚慰金500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任某2作为投保义务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任某1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其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主张未提交证据证明×××号面包车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任某2租赁或借与被告人任某1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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