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属的帮助下积极赔偿被害人郝某某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某的具体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对被害人积极施救,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的具体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被告人王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毛纪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毛纪增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处理,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毛纪增近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对其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毛纪增的具体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所居住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被告人毛纪增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毛纪增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奥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三车受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奥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原地等待,后经公安民警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奥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杜某1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父亲的谅解,同时赔偿另两名被害人的车辆损失,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犯罪后的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为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确认。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观全案,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万向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万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二审审理期间,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上诉人主动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鉴于上诉人万向某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的危险,根据法律规定对其宣告缓刑。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能够成立,予以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因二审出现新的量刑情节,故对万向某的量刑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