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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长春、佳木斯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的全面的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相关待遇应具备的重要凭证,档案的存在及其记载的内容对公民的生活有重大影响。用人单位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存在将职工档案丢失的情况,且对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王长春与佳木斯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档案材料因故丢失,丢失原因及经过双方均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王长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到社保部门办理退休手续时,因缺乏档案材料被拒绝办理,佳木斯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有责任配合王长春补办相关档案手续,该公司拒绝配合给王长春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长春自身怠于行使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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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某某、佳木斯东兴煤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鞠某某上诉要求确认与东兴公司于2017年11月12日解除劳动关系,要求东兴公司支付年休假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公休假日加班工资、延时加班工资、每月克扣45元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业经一审法院依法审查并判决,其上诉请求的项目及数额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东兴公司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不支付鞠某某延时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因其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鞠某某、东兴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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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佳木斯东兴煤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上诉要求确认与东兴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解除劳动关系,要求东兴公司支付年休假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公休假日加班工资、延时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业经一审法院依法审查并判决,其上诉请求的项目及数额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东兴公司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不支付李某某延时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因其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李某某、东兴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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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佳木斯东兴煤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上诉要求确认与东兴公司于2017年11月12日解除劳动关系,要求东兴公司支付年休假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公休假日加班工资、延时加班工资、每月克扣45元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业经一审法院依法审查并判决,其上诉请求的项目及数额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张某某上诉要求东兴公司补缴自2011年至2012年期间的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应当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东兴公司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不支付张某某延时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因其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张某某、东兴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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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东兴煤化工有限公司、程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东兴公司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不支付程某某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因程某某在东兴公司工作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事实存在,东兴公司应当支付该部分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东兴公司主张其单位用工制度未经审批不是其过错,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因执行非标准工时工作制应当经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未经审批不得执行非标准工时工作制度,东兴公司此项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东兴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佳木斯东兴煤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雪洁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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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春风、大庆市圣驰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主张并未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并一直表示同意上诉人回来工作,且上诉人针对解除劳动关系问题已再次申请劳动仲裁,故对上诉人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请求不予支持。上诉人要求给付拖欠的工资710元,一审法院已判决支持,二审不予重复审理。上诉人未提供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证据,对其要求被上诉人支付法定节假日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关于上诉人主张的2015年1月-2017年6月未休年假工资,因2017年6月份上诉人离开用工单位,2017年度未休年假工资不予支持,2015年、2016年未休年假工资扣除上诉人正常支付的工资外,原审判决已补足二倍工资差额。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吴春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姜广武审判员  韩国斌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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