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抗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刘晓东审判员 常汝新审判员 田野 书记员: 汪娜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非机动车上路行驶时,疏于对前方路面的观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力,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陶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亦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浠水县社区矫正机构表示愿意接纳被告人陶某某为社区矫正对象,故对被告人陶某某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聂俊峰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根据被告人陶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条、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意见成立。被告人张某肇事后委托他人电话报警,并在公安机关现场调查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能够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某犯罪后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请求判处被告人张某缓刑的意见,本院采纳。鉴于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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