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且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郭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被告人郭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相应减轻了社会危害性,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30日起至2018年9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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