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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二人受伤,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某某不构成逃逸的观点,本院认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保护现场救助伤者配合民警调查是肇事司机应尽到的义务,而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情况下,非但未尽到及时救助义务,反而离开现场,其行为已符合肇事后逃逸的情形,因此本院对该辩护观点不予采信。被告人刘某某在肇事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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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被告人姚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重伤,被告人的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姚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被告人姚某犯交通肇事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关于案发后是其报案的辩解意见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姚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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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交通肇事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能够积极进行经济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他人人身和财产权益免受不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条、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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