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违反道路安全法,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7月7日起至2017年1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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