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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影响他人利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刘伟一审判员 水花审判员 岳继军 书记员: 冯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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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于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于某某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的情节,可以对被告人于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采纳;关于其提出的被告人于某某平时表现良好,虽有前科,但当时未成年,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不做法律评价,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权益不受侵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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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陶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陶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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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故此,根据被告人田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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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处罚。但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被害人家人进行了积极赔偿,取得了他们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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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付某自愿认罪,赔偿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辩护人提出的达成民事和解请求对付某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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