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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被告人黄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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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未按规定安全驾驶,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物质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洪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适用非监禁刑的调查评估报告,经庭审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根据被告人张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适宜社区矫正,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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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严重超载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辩护人所提陈某某积极赔偿的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14年6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严重超载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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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条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载人,在驾驶过程中处置不当,造成被害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甲发生交通事故后,离开现场是为了自己治伤,且其父留在现场等候被害人游某甲亲属,即其主观上离开现场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故不宜认定其逃逸。被害人游某甲死亡的后果,既有外伤因素,亦有医疗过错的因素,依照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被告人周锋不应对被害人的死亡后果承担完全责任,应相对减轻其罪责。被告人周某甲赔偿了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亦可对其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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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过程中未确保安全,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造成二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竹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柯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柯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拨打急救电话救助伤者,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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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15年6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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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案发后,王某某的家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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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龙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新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新龙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新龙的家属代替新龙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新龙的行为取得了被害方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新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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