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从宽处罚。结合被告人韩某的犯罪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被告人韩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考虑该犯在原判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结合其在服刑期间改造情况、获得表扬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8年6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何柳霞审判员杜立文审判员王文喜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马云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明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观察路面动态不周、未确保安全,通过交叉路口时超速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申明贵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申明贵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申明贵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申明贵可以适用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结合被告人杜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对被告人杜某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马某提出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成立,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马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对被告人马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第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第一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第一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第一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结合被告人王第一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等,对被告人王第一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观察路面不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葛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葛某某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后经相关部门调解已由兰州铁路局中卫工务段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结合被告人葛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对被告人葛某某可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辩护人出示的上述证据,经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但与本案的定罪及量刑无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级,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定罪准确。上诉人王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取得被害人王某某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另一被害人李某甲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原判根据上诉人王某甲具有的上述情节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第1、2条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上诉人王某甲及辩护人提出的第3条上诉理由与本案的定罪量刑没有关联性,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合上诉人王某甲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侵害了公民的生命权。被告人柴某某除负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因其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因刑事部分到期而又不能将民事部分审结,遂将刑事与附带民事部分分案进行审理,先行将刑事部分作出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刑事判决将认定上诉人柴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沙坡头区交警一大队卫公交沙(一)认字[2018]第11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并对上诉人柴某某判处刑罚。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附带民事部分时又认定上诉人宁夏贝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事故10%的责任,上诉人柴某某负事故90%的责任,并依据责任划分作出附带民事判决,该附带民事判决与已生效的刑事判决,在责任认定上不一致相矛盾。综上,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某要求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一款(二)项之规��,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刘某可以适用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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