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司军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司军岭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其辩护人提出的司军岭犯交通肇事罪不能成立的意见,与庭审查证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被告人司军岭应在该幅度内予以量刑。被告人司军岭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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