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海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重伤,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海某逃逸后主动回到案发现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林海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并且被告人林海某所居住的社区同意其进入社区进行矫正并落实帮教,对被告人林海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根据本案中被告人林海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海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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