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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31号:周悟权诉北京华联精品超市有限公司、北京华联精品超市有限公司安贞桥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4-11-15 北京高院典型案例 评论 0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根据法律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成分或者配料表,涉诉食品外包装的中文标签在配料部分标示“调味料”字样,但未标示具体名称,鉴于调味料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食品标签上未标明“调味品”的具体成分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进而影响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判断,故涉诉食品标签上未标示调味料具体名称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应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该食品在健益公司进口时虽已经过检验检疫,但华联公司、华联安贞桥店并不享有信赖利益,且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所负有的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义务并不因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而免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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