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被告人闫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后果,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闫某某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拨打电话报警,能够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其通过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和解,综上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闫某某悔罪,落实社区矫正考察、帮教措施,以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