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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张留传与被告于某某、赵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险承某支公司)、王学海、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驾驶人、行人均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自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做到各行其道、安全通行。本案中,被告王学海在庭审中对丰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提出异议,但是并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反驳,本院不予采信。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华海承担主要责任,王学海承担次要责任,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赵华海驾驶的于某某所有的冀HP8041号轿车在中华联合财险承某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按受害人的损失比例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按照赵华海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分担受害人的损失,超出限额部分由被告按照责任比例进行分担。 关于被告徐某和王学海对原告的损失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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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雪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市丰某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缴纳了保险费,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人的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本案中,原告李雪某已经实际向受害人亲属进行了赔偿,故其依据保险合同索赔主体适格,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原告签署《放弃索赔权利声明书》中仅记载商业三者保单号,且交强险制度系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的强制性制度,其目的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受害人依法有向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要求承担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的权利,原告已经赔付受害人亲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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