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对侯树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死亡的事实业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故其近亲属应依法享受侯树祥的工伤保险待遇。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所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唐山市丰某某远洋运输货运联合车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冷 玉 审判员 刘江静 审判员 刘群勇 书记员:王萌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对侯树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死亡的事实业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故其近亲属应依法享受侯树祥的工伤保险待遇。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所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唐山市丰某某远洋运输货运联合车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冷 玉 审判员 刘江静 审判员 刘群勇 书记员:王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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