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公司与秦仕秀王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判决结果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渝03民终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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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何玉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公司与代朝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判决结果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渝03民终416号
阅读更多...邓邦香阮明华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吴绍保的死亡与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2.吴绍保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计算。对此,本院评析如下: 关于争议焦点一:吴绍保与阮明华发生交通事故后,送往医院治疗,经过治疗后出院时仍存在重型颅脑损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血肿,左侧多发肋骨骨折(1-7肋),胸部感染,应激性溃疡伴出血等。经司法鉴定,吴绍保因车祸造成重型颅脑损伤经开颅手术等治疗后目前遗留肢体瘫痪评定为1级伤残。结合吴绍保出院时的情况与司法鉴定意见,吴绍保的生命健康因交通事故造成严重损害,吴绍保在司法鉴定一个多月后死亡,其死亡与交通事故具有较高盖然性,符合一般社会生活常理,故吴绍保的死亡与交通事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阮明华上诉称吴绍保死亡与交通事故不具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死亡赔偿金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
阅读更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与陈鹏李金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非医保用药、精神抚慰金、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及责任划分是否恰当的问题。 关于非医保用药一审处理是否恰当的问题。本案中,余秀淑受伤后,经医院抢救三个小时无效后死亡,其所产生的医疗费属于抢救费,且没有证据证明医疗费用有非医保用药,一审法院不予扣除非医保用药并无不当。 关于精神抚慰金的问题。一审法院确定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赔付,并无不当。 关于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的问题 ...
阅读更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与陈鹏李金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非医保用药、精神抚慰金、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及责任划分是否恰当的问题。 关于非医保用药一审处理是否恰当的问题。本案中,余秀淑受伤后,经医院抢救三个小时无效后死亡,其所产生的医疗费属于抢救费,且没有证据证明医疗费用有非医保用药,一审法院不予扣除非医保用药并无不当。 关于精神抚慰金的问题。一审法院确定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赔付,并无不当。 关于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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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与陈鹏李金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非医保用药、精神抚慰金、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及责任划分是否恰当的问题。 关于非医保用药一审处理是否恰当的问题。本案中,余秀淑受伤后,经医院抢救三个小时无效后死亡,其所产生的医疗费属于抢救费,且没有证据证明医疗费用有非医保用药,一审法院不予扣除非医保用药并无不当。 关于精神抚慰金的问题。一审法院确定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赔付,并无不当。 关于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的问题 ...
阅读更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与陈鹏李金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非医保用药、精神抚慰金、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及责任划分是否恰当的问题。 关于非医保用药一审处理是否恰当的问题。本案中,余秀淑受伤后,经医院抢救三个小时无效后死亡,其所产生的医疗费属于抢救费,且没有证据证明医疗费用有非医保用药,一审法院不予扣除非医保用药并无不当。 关于精神抚慰金的问题。一审法院确定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赔付,并无不当。 关于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的问题 ...
阅读更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公司与钟应发周小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案的争议焦点可归纳为:1.一审法院将丰都县树人派出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裁判依据是否妥当;2.本案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程序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事故处理法定程序,由处理交通事故专业人员集体研究作出的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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