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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公司与代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25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争议的主要焦点是:1、何某某伤后的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应当列为本案的赔偿范围,以及应当按照什么时间来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起算时间;2、代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公司是否就何某某伤后的非医保用药扣除比例协商一致;3、一审判决确定何某某伤后的住院时间、交通费与住宿费的数额是否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而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时间计算的起点是定残日,一审法院在该案中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以抚养人定残日为起算时间,而不是以受伤日开始计算,从而确定何某某伤后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6502.40元(25785元/年×2×32%)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是正确的,并无不当。从本案现有的证据来看,何某某在本案中被确定伤残等级时已年满60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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