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三人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应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主张,无相应证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对其行为可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日起至2015年3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对被害人的亲属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的亲属的谅解,并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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