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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情况,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对王某的伤残等级、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的认定是否正确?关于伤残等级,经王某的单方委托鉴定意见与本院经各方当事人同意组织的鉴定意见均认定王某为十级伤残,因此一审判决认定王某为十级伤残正确。关于接骨花费,王某在内丘县霍海群骨科诊所购接骨药花费390元有内丘县农村卫生所门诊收费票据,并加盖了该诊所的印章,落款时间也与王某治疗时间吻合,一审判决对此予以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关于交通费,治疗王某必然产生交通费,一审酌定交通费500元合情合理合法。关于营养费,一审判决依据鉴定意见计算营养费符合法律规定。关于精神抚慰金,王某年纪尚小,一审酌定精神抚慰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所述,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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