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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2017)吉0681刑初5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卫疆 审 判 员  季振生 代理审判员  张光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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