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范某某发生事故后及时电话报警并在原地等待,应依法认定为自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积极抢救被害人,积极联系雇主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被告人违反一般注意义务,被害人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存在过错,且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审理中,被告人范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书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范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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