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两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在事故现场被传唤至交警部门,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已赔偿被害人臧某、苏某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其谅解,酌情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令其到所在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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