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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电动车在道路上与他人发生碰撞,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赔偿,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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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同时对所居住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8)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枫、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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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电话报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赔偿被害人张某乙家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且不会对所在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被告人张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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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证醉酒驾驶逾期未检验的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与电动车追尾,致电动车乘员王某重伤二级,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考虑到其本次犯罪属过失犯罪,系初偶犯,且家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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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池某肇事逃离后,又主动返回事故现场,被抓获时无抗拒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池某足额赔偿并支付了给被害人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同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池某自愿认罪,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且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被告人池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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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安全法,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有自首情节,积极抢救伤者,同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对方谅解,决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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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与他人发生碰撞,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其家属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谅解,且该罪系过失犯罪,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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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马某、田某某因索要赌债,非法剥夺被害人张某某的人身自由并对其殴打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三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存在殴打情节并索要赌债,同时马某有前科,王某某、田某某有劣迹,依法应从重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其中马某、田某某在案发后积极主动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决定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四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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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超速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委托同行人员打电话报警,积极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赵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不会对其所居住社区产生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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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蒙L×××××号小型轿车在设有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未实行分道通行,与他人发生碰撞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被告人家属也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2017年1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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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系初偶犯,案发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未抗拒抓捕,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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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马某甲主动打电话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马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人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家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马某甲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且不会对其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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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浩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浩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姜某浩有自首情节,民事部分已判决,其履行部分赔偿款后得到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浩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2018年10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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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在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能够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薛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薛某与被害人家属的民事赔偿部分已经调解解决,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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