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田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田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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