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2015)盘县刑初字第000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对上诉人梁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梁某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理由和意见,不予采纳。上诉人梁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救护被害人,垫付医疗费用,且被害人已得到赔偿,并对梁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原审法院根据上述情节认定上诉人梁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并无不当。故原公诉机关所提抗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王建民代理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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