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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冉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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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常某某故意伤害案)(郭某某)(公开版)_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常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双方相互谅解对方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常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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