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车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的规定,造成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能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吕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2015年8月30日止。已扣除先前羁押的3天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驾车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头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上道行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石某某积极采取施救措施,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0日起至2015年5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车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的规定,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曹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姚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姚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钟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钟某某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丛某某驾车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的规定,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丛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齐某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韩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韩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附带民事部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本县刑初字第000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民事判决部分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熊铁宁 审判员 邴妮婷 审判员 迟克春 书记员:王基旭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停车报警并积极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能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驾驶资质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致一人重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由某某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由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由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修某某驾车忽视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的规定,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修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修某某已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修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驾车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史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故可对其减去残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某某减去残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晓明 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时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因其未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应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可对其减刑四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时某某减刑四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车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的规定,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刘某某与迟某某的子女出具谅解书,放弃赔偿请求,结合本案其他具体情节,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于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该犯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减刑时应从严审查,故应对其减刑八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于某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卢国华 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赵丽梓审判员谢添禛代理审判员吕娜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叶芷君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某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栾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栾某某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驾车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关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俞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时某某的近亲属及被害人马某某精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俞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俞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周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谅解,无前科劣迹,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4月27日起至2018年3月26日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高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于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于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忽视交通安全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剥夺上诉人申请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权利,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对这种法定权利,只要在法定期限内,应当予以诉讼权利的保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6)吉0303刑初267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发回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金 声 审判员 徐 滢 审判员 田永利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某案发后积极抢救伤者、保护现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吕某某在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车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的规定,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能够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邹某某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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