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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附带民事部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本县刑初字第000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民事判决部分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熊铁宁 审判员  邴妮婷 审判员  迟克春 书记员:王基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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